正常休假為國軍官兵之權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國軍各級部隊全年休假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天數及依「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
    定」施休。各單位基於任務特性不同採輪休方式實施,因執行任務而影響之休假,得於任務完成前後,實施預休或補
    休。


  二、喪假:
   (一)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
   (三)(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
   (四)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常備兵、補充兵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
      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三、婚假:經奉准結婚,由單位主官核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起,前後1個月請畢。


  四、事假: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其1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


  五、公假:依「國軍軍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律定士兵之公假為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及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辨等,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響公務之原則下,得由權責主官核給公假。


  六、陪產假:因配偶分娩,得在不影響戰備任務下,檢附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證明,由單位主官核給陪產假2天,惟
    陪產假應於分娩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新兵入伍訓練期間之休假、請假 

 
一、休假:以後備司令部新兵訓練中心為例,新兵入伍訓練之休假方式:第一週不休假(照表操課,第二週懇親後實施探親假2
  日,第三週不休假(照表操課),第四週不休假(照表操課),第五週實施結訓假6日。


二、公假:新兵入營前已參加高普考、檢定考試有案且初考審查合格,或投考軍事學校審查合格,或受法院(含軍事法院)傳
  訊者,可請公假。


三、病假:經軍醫證明,可請病假,並以在營休養為原則。


四、喪假: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胞兄弟姊妹死亡,可請喪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ightchose 的頭像
    lightchose

    lightchose的部落格

    lightchos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